汇聚英才 繁荣学术 聚焦国际 服务天府


  • 
  • 要闻
  • 国际交流
  • 海智计划
  • 科技期刊
  • 学会活动
  • 政策法规
  •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版权声明

学服律师在线

  1. 首页
  2. 学服律师在线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法律咨询热线:13458510205
法律法规 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0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0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修订)
    01/03
  •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1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
    09/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修正)
    08/06
法律小贴士 更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 已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09/2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 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08/06
  • 《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公布,将于2024年8月1日生效
    07/26
  • 《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并于2024年8月1日生效
    07/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院关于适用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同日生效
    07/05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期施行,同日《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04/22

法律问答


2025年5月21日 09:28

有协会咨询,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后反悔,慈善组织能否要求捐赠人支付捐赠财产?

律师 于 2025年5月21日 09:28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后反悔,慈善组织能否要求捐赠人支付捐赠财产?

【解答内容】

慈善组织可以要求捐赠人支付捐赠财产,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查看更多 >>
2025年5月13日 09:26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在哪些情况下会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律师 于 2025年5月14日 09:26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在哪些情况下会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存在以下情况时,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查看更多 >>
2025年5月8日 19:50

有协会咨询,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 于 2025年5月9日 19:5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解答内容】

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链接】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慈善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查看更多 >>
2025年4月30日 08:35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可以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吗?

律师 于 2025年4月30日 09:35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可以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吗?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可以举办经济实体。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社会团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社会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法律链接】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社会团体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社会团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社会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查看更多 >>
2025年4月24日 17:52

有学会咨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能否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律师 于 2025年4月25日 15: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能否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解答内容】

不能。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第五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法律链接】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第五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查看更多 >>
  • 首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下一条
  • 尾
  • 1 / 28页 共 136 条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科学技术厅 四川科技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 邮编:610041 中心电话:028-85222367

Copyright © 2020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003408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