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英才 繁荣学术 聚焦国际 服务天府


  • 
  • 要闻
  • 国际交流
  • 海智计划
  • 科技期刊
  • 学会活动
  • 政策法规
  •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版权声明

学服律师在线

  1. 首页
  2. 学服律师在线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法律咨询热线:13458510205
法律法规 更多>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25)
    1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
    09/12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07/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06/27
  •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04/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02/20
法律小贴士 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12/02
  •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11/01
  •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修订)
    06/0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 已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09/2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 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08/06
  • 《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公布,将于2024年8月1日生效
    07/26

法律问答


2025年12月3日 17:50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必须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律师 于 2025年12月3日 17:5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必须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的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社会团体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有固定的住所,并且在申请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查看更多 >>
2025年11月26日 12:45

有协会咨询,如何理解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

律师 于 2025年11月27日 12:45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如何理解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名称构成不含有字号。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明确社会团体名称构成不含有字号。社会团体由相同行业(学科或者业务领域)的会员组成,其会员和业务活动通常覆盖该行业(学科或者业务领域);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因此,社会团体名称不以字号进行区分。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应当含有字号,主要为了使各组织名称之间相互区别,起到识别作用。为规范使用字号,《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条设定了字号的使用规则:一是字号字数应当具有合理性,规定字号字数下限,“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考虑到难以科学确定字数上限,为预防字号过长和过度追求标新立异,影响社会组织名称严肃性,规定“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二是字号应当具有显着识别性,规定“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着区分”、“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防止字号与行(事)业领域混同、产生歧义;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以维护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的严肃性。同时,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以及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第八条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第十条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以及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查看更多 >>
2025年11月17日 14:39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组织成立后,发起人或出资人投入的资金能否退回?

律师 于 2025年11月17日 14:4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组织成立后,发起人或出资人投入的资金能否退回?

【解答内容】

不能退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组织的资产归组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发起人投入的资金属于“捐赠”,而非投资,发起人投入的资金自社会组织成立之日起即转移至组织名下,成为其合法财产。社会组织以公益为目的,其财产用于实现宗旨,不得用于分配给发起人或其他成员。即使组织注销,剩余财产也需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组织,而非返还发起人。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更多 >>
2025年11月3日 17:28

有协会咨询,国有企业退休领导人员能否在协会中兼职?

律师 于 2025年11月4日 17:28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国有企业退休领导人员能否在协会中兼职?

【解答内容】

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执行,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国有企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退(离)休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应当遵守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

【法律链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于2015年1月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送中央组织部,并填写《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查看更多 >>
2025年10月22日 14:04

有学会咨询,该学会近期拟进行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中涉及阿拉伯数字,该种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律师 于 2025年10月23日 14:04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该学会近期拟进行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中涉及阿拉伯数字,该种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的名称中不得含有阿拉伯数字。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查看更多 >>
  • 首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下一条
  • 尾
  • 1 / 33页 共 161 条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科学技术厅 四川科技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 邮编:610041 中心电话:028-85222367

Copyright © 2025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V2.7    川公网安备51010702043652号     蜀ICP备202003408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