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组织的名称中是否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2.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3.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4.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