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存在哪些情形会被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二条以及《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属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年检结论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或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三)不符合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情形严重且无法有效整改的;
(四)上一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五)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负责人、理事、会员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及管理,财务、资金、资产、项目管理或使用等存在违规情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的;
(六)违反非营利性原则,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金资产或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资金资产的;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金的;
(八)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预算、报表和财务报告,财务管理混乱,导致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九)年末净资产为负值且无改善迹象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募集资金或违规接受、使用境外捐赠、资助,造成国家和群众利益受损的;
(十一)借示范创建、评比达标表彰和举办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进行敛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存在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乱收费等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三)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产生负面影响的;
(十四)年检材料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五)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抽查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产生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三)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四)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属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年检结论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或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三)不符合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情形严重且无法有效整改的;
(四)上一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五)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负责人、理事、会员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及管理,财务、资金、资产、项目管理或使用等存在违规情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的;
(六)违反非营利性原则,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金资产或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资金资产的;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金的;
(八)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预算、报表和财务报告,财务管理混乱,导致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九)年末净资产为负值且无改善迹象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募集资金或违规接受、使用境外捐赠、资助,造成国家和群众利益受损的;
(十一)借示范创建、评比达标表彰和举办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进行敛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存在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乱收费等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三)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产生负面影响的;
(十四)年检材料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五)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抽查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产生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