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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6年4月17日 14:02

近期,服务律师接到多个社团来电,咨询关于国家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保密要求等法律知识。

律师 于 2026年4月17日 17:02 回复:

1.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2.国家秘密的的定义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
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为国家秘密。具体包括:(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3.国家秘密的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4.保密制度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第三十条规定,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第三十三条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第四十条规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服务的机关、单位,直接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胜任涉密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规定,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第四十六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条规定,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一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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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 23:40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接受年检,会有哪些不良后果?

律师 于 2026年4月13日 23:44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接受年检,会有哪些不良后果?

【解答内容】

根据《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连续两年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连续三年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处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链接】

《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

第十九条 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连续两年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连续三年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处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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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9日 23:34

有学会咨询,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会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被作出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吗?

律师 于 2026年4月10日 23:34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会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被作出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吗?

【解答内容】

会被作出“基本合格”的年检结论,但如果情形严重,可以作出“不合格”年检结论。根据《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基本合格"的年检结论;符合多项情形或情形严重的,可作出“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一)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未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第一议题"、主题党日活动、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的;未做好党籍、组织关系、党费收缴使用等党组织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三)不符合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四)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五)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会员(代表)管理违反相关规定的;

(六)未建立会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财务(资金、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印章档案证书管理等基本内部管理制度,或制度未落实的;

(七)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

(八)未按照章程规定换届及选举的,包括但不限于:不按期换届、换届后及届中增补负责人未按要求备案、负责人未经批准超龄或超届任职、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违规兼职等情形;

(九)违反规定开展示范创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未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备),举办节庆展会论坛等重大活动的;违规收费的;

(十)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的;

(十一)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或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

(十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十三)基金会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当年总支出10%的;

(十四)《年度工作报告书》基本信息中必填项填报有漏项的;未按规定填报社会组织统计台账的;

(十五)内部治理混乱,矛盾纠纷频发,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六)受到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七)其他违反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情形。

【法律链接】

《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基本合格"的年检结论;符合多项情形或情形严重的,可作出“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一)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未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第一议题"、主题党日活动、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的;未做好党籍、组织关系、党费收缴使用等党组织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三)不符合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四)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五)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会员(代表)管理违反相关规定的;

(六)未建立会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财务(资金、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印章档案证书管理等基本内部管理制度,或制度未落实的;

(七)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

(八)未按照章程规定换届及选举的,包括但不限于:不按期换届、换届后及届中增补负责人未按要求备案、负责人未经批准超龄或超届任职、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违规兼职等情形;

(九)违反规定开展示范创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未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备),举办节庆展会论坛等重大活动的;违规收费的;

(十)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的;

(十一)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或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

(十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十三)基金会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当年总支出10%的;

(十四)《年度工作报告书》基本信息中必填项填报有漏项的;未按规定填报社会组织统计台账的;

(十五)内部治理混乱,矛盾纠纷频发,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六)受到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七)其他违反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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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 23:22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年检应当按照何种程序进行?

律师 于 2026年4月4日 23:22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年检应当按照何种程序进行?

【解答内容】

根据《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开展社会组织年检: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检工作公告或通知;

(二)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按照公告或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社会组织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三)社会组织按要求通过网络或现场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四)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现场提交年检资料前,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将年检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

(五)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就年检结论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行业管理部门应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社会组织年检工作;

(六)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法律链接】

《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

第九条 社会组织年检的程序如下: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检工作公告或通知;

(二)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按照公告或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社会组织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三)社会组织按要求通过网络或现场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四)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现场提交年检资料前,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将年检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

(五)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就年检结论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行业管理部门应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社会组织年检工作;

(六)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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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 17:37

咨询年度财务审计主体

律师 于 2026年3月30日 17:48 回复:

只要是依法设立的有会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依法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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