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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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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6年3月16日 10:01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存在哪些情形会被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律师 于 2026年3月17日 10:01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存在哪些情形会被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二条以及《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属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年检结论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或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三)不符合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情形严重且无法有效整改的;

(四)上一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五)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负责人、理事、会员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及管理,财务、资金、资产、项目管理或使用等存在违规情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的;

(六)违反非营利性原则,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金资产或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资金资产的;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金的;

(八)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预算、报表和财务报告,财务管理混乱,导致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九)年末净资产为负值且无改善迹象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募集资金或违规接受、使用境外捐赠、资助,造成国家和群众利益受损的;

(十一)借示范创建、评比达标表彰和举办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进行敛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存在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乱收费等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三)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产生负面影响的;

(十四)年检材料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五)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抽查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产生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三)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四)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属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年检结论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或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三)不符合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情形严重且无法有效整改的;

(四)上一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五)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负责人、理事、会员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及管理,财务、资金、资产、项目管理或使用等存在违规情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的;

(六)违反非营利性原则,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金资产或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资金资产的;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金的;

(八)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预算、报表和财务报告,财务管理混乱,导致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九)年末净资产为负值且无改善迹象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募集资金或违规接受、使用境外捐赠、资助,造成国家和群众利益受损的;

(十一)借示范创建、评比达标表彰和举办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进行敛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存在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乱收费等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三)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产生负面影响的;

(十四)年检材料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五)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抽查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产生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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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0日 10:34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影响到年检结论吗?

律师 于 2026年3月11日 12:34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影响到年检结论吗?

【解答内容】

会。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五)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如果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第九条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第十条 年年检中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五)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六)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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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 09:14

有协会咨询,现有一劳动者已经在我单位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次劳动合同到期,需要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时,能否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 于 2026年3月3日 0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现有一劳动者已经在我单位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次劳动合同到期,需要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时,能否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答内容】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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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3日 22:35

有学会咨询,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表述?

律师 于 2026年2月24日 0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表述?

【解答内容】

根据现行有效的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现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法律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9条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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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6日 22:33

有学会咨询,劳动者涉及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吗?

律师 于 2026年2月17日 0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劳动者涉及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吗?

【解答内容】

如劳动者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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