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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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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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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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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6日 17:28

有协会咨询,退休领导在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已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报备,是否可以领取薪酬、奖金?

律师 于 2025年9月17日 17:28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退休领导在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已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报备,是否可以领取薪酬、奖金?

【解答内容】

不可以。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第三条的规定,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法律链接】

《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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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 17:26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等其他的收入,是否可以给捐赠方开具社团会费票据?

律师 于 2025年9月11日 17:26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等其他的收入,是否可以给捐赠方开具社团会费票据?

【解答内容】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法律链接】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严格限定社团会费票据的适用范围
  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
  各社会团体要按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社团会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核销、销毁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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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4日 16:48

有学会咨询,社会组织参加评估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该如何寻求救济?

律师 于 2025年9月5日 16:48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组织参加评估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该如何寻求救济?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在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 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 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 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五) 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 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 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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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 10:38

有协会咨询,哪些情况下会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律师 于 2025年8月28日 10:38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哪些情况下会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解答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法律链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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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 10:37

有协会咨询,享受税前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是什么?

律师 于 2025年8月21日 10:3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享受税前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是什么?

【解答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法律链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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