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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5年11月3日 17:28

有协会咨询,国有企业退休领导人员能否在协会中兼职?

律师 于 2025年11月4日 17:28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国有企业退休领导人员能否在协会中兼职?

【解答内容】

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执行,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国有企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退(离)休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应当遵守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

【法律链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于2015年1月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送中央组织部,并填写《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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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2日 14:04

有学会咨询,该学会近期拟进行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中涉及阿拉伯数字,该种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律师 于 2025年10月23日 14:04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该学会近期拟进行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中涉及阿拉伯数字,该种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的名称中不得含有阿拉伯数字。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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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8日 14:03

有协会咨询,在社会组织名称中是否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

律师 于 2025年10月9日 14:03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在社会组织名称中是否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

【解答内容】

可以使用,但使用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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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日 19:34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具体依据什么确定

律师 于 2025年10月4日 19:34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具体依据什么确定?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是会员大会也可以是会员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一般的,会员大会需由全体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由部分会员代表参加。具体选择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社会团体根据会员人数及其构成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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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7日 18:31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可以不收取会费?

律师 于 2025年9月28日 18:31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可以不收取会费?

【解答内容】

可以。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收取会费亦属于制定、修改范畴内,故如社会团体决定当年不收取会费,需要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并表决通过。

【法律链接】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第四条 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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