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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必须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2025年12月3日 17:50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必须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律师 于 2025年12月3日 17:5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必须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的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社会团体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有固定的住所,并且在申请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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