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得担任保证人,非营利法人以保证人的名义签署的担保合同均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不代表非营利法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非营利法人存在过错的,非营利法人应当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