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组织成立后,发起人或出资人投入的资金能否退回?
【解答内容】
不能退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组织的资产归组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发起人投入的资金属于“捐赠”,而非投资,发起人投入的资金自社会组织成立之日起即转移至组织名下,成为其合法财产。社会组织以公益为目的,其财产用于实现宗旨,不得用于分配给发起人或其他成员。即使组织注销,剩余财产也需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组织,而非返还发起人。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