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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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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 08:35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可以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吗?

律师 于 2025年4月30日 09:35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可以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吗?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可以举办经济实体。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社会团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社会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法律链接】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社会团体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社会团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社会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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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4日 17:52

有学会咨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能否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律师 于 2025年4月25日 15: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能否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解答内容】

不能。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第五条的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法律链接】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第五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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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 10:20

有学会咨询,如何区分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律师 于 2025年4月18日 12: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如何区分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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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 15:54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需要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律师 于 2025年4月10日 17: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需要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必须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据此,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是社会团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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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日 09:36

有学会咨询,印章丢失后,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刻制印章吗?

律师 于 2025年4月4日 09:36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印章丢失后,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刻制印章吗?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之后,可以按照《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中的程序重新申请刻制印章。

根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三)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四)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其总部印章相同。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五)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并按本规定重新刻制。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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