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英才 繁荣学术 聚焦国际 服务天府


  • 
  • 要闻
  • 国际交流
  • 海智计划
  • 科技期刊
  • 学会活动
  • 政策法规
  •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版权声明

学服律师在线

  1. 首页
  2. 学服律师在线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法律咨询热线:13458510205
法律法规 更多>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25)
    1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
    09/12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07/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06/27
  •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04/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02/20
法律小贴士 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12/02
  •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11/01
  •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修订)
    06/0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 已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09/2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 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08/06
  • 《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公布,将于2024年8月1日生效
    07/26

法律问答


2025年1月3日 11:24

有协会咨询,已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在哪些情况下会被移出社会科技奖目录?

律师 于 2025年1月3日 11:25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已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在哪些情况下会被移出社会科技奖目录?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法律链接】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查看更多 >>
2024年12月26日 15:46

有学会咨询,社会组织能否开展收费培训业务?

律师 于 2024年12月26日 15:46 回复:

【解答内容】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业协会商会需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并且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以及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服务定价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该指南进行。

【法律链接】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于经营者,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行业协会商会应落实非营利原则,所得收入用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服务等,不得在管理者或者会员之间进行分红。 

第五十三条 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本指南。

查看更多 >>
2024年12月18日 16:50

有研究会咨询,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作为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能否自行承办该奖项?

律师 于 2024年12月18日 16:5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研究会咨询,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作为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能否自行承办该奖项?

【解答内容】

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设奖者应当委托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其中,科学技术奖设奖者是境内非营利法人的,可以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境内非营利法人承办。

根据科技部《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将〔2023〕11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科学技术奖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费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境内非营利法人的可以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境内的非营利法人承办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作为所设奖项的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法律链接】

《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设立和运行
  (一)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
  1. 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3. 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4. 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5. 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二)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国内社会力量在我国境内设立社会科技奖励,须遵守我国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境内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委托我国境内法人机构承办。
  (三)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四)社会科技奖励须制订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1. 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2. 明确奖励范围与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的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3. 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
  4. 明确奖励的受理方式,鼓励实行候选人第三方推荐制度;
  5. 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6. 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五)社会科技奖励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六)社会科技奖励应当在相对固定的网站如实向全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及时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进展、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
  (七)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凡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奖励活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八条 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境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境内非营利法人承办,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查看更多 >>
2024年12月11日 14:33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能不能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要的费用应该由谁缴纳?

律师 于 2024年12月11日 14:33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能不能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要的费用应该由谁缴纳?

【解答内容】

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要的费用由社会组织与其工作人员共同缴纳。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1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与其工作人员共同缴纳,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社会组织缴费与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社会组织从工作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

【法律链接】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第三条 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共同缴纳。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缴费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可以由社会组织从工作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

查看更多 >>
2024年12月4日 09:37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能否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名义合作开展研讨会活动?

律师 于 2024年12月5日 09:3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能否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名义合作开展研讨会活动?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能够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的名义合作开展研讨会活动。根据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第八条的规定,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会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但需要注意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第八条 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会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查看更多 >>
  • 首
  • 上一条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下一条
  • 尾
  • 10 / 33页 共 161 条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科学技术厅 四川科技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 邮编:610041 中心电话:028-85222367

Copyright © 2025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V2.7    川公网安备51010702043652号     蜀ICP备202003408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