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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能否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名义合作开展研讨会活动?
2024年12月4日 09:37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能否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名义合作开展研讨会活动?

律师 于 2024年12月5日 09:3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能否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名义合作开展研讨会活动?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能够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的名义合作开展研讨会活动。根据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第八条的规定,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会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但需要注意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第八条 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会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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