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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究会咨询,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作为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能否自行承办该奖项?
2024年12月18日 16:50

有研究会咨询,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作为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能否自行承办该奖项?

律师 于 2024年12月18日 16:5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研究会咨询,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作为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能否自行承办该奖项?

【解答内容】

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设奖者应当委托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其中,科学技术奖设奖者是境内非营利法人的,可以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境内非营利法人承办。

根据科技部《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将〔2023〕11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科学技术奖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费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境内非营利法人的可以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境内的非营利法人承办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作为所设奖项的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法律链接】

《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设立和运行
  (一)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
  1. 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3. 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4. 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5. 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二)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国内社会力量在我国境内设立社会科技奖励,须遵守我国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境内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委托我国境内法人机构承办。
  (三)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四)社会科技奖励须制订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1. 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2. 明确奖励范围与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的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3. 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
  4. 明确奖励的受理方式,鼓励实行候选人第三方推荐制度;
  5. 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6. 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五)社会科技奖励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六)社会科技奖励应当在相对固定的网站如实向全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及时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进展、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
  (七)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凡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奖励活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八条 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境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境内非营利法人承办,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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