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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4年9月20日 15:28

有协会咨询,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哪些类型?具体要求是什么?

律师 于 2024年9月21日 15:28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哪些类型?具体要求是什么?

【解答内容】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根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第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为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提出下列要求: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法律链接】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第四条 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指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第一条 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组织开展自查抽查。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2021年3月底前,有关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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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 15:18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对到会及表决人数有何要求?

律师 于 2024年9月15日 15:18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对到会及表决人数有何要求?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章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召开理事会。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十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第十六条之规定,一般而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离、合并。

(五)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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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日 14:50

有协会咨询,地方性社会组织名称中可以冠以“中国”、“全国”、“西南”、“巴蜀”等字样吗?

律师 于 2024年9月5日 08:5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地方性社会组织名称中可以冠以“中国”、“全国”、“西南”、“巴蜀”等字样吗?

【解答内容】

地方性社会组织名称中不能冠以“中国”、“全国”、“西南”、“巴蜀”字样。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八条、《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四川省内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西南”“巴蜀”“川渝”“西部”等超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范围字样。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第八条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第七条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本省区域内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西南”“巴蜀”“川渝”“西部”等超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范围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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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9日 14:46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届中可以增补理事吗?

律师 于 2024年8月30日 14:4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届中可以增补理事吗?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届中可以增补理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十四条、《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届中增补理事,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当选条件与本届换届选举时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团体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在章程中规定可通过召开理事会方式在届中增补部分理事的,可以召开理事会增补理事,但增补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

第四十六条 社会组织届中补选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依据当选形式确定),候选人当选条件与本届换届选举时相同。

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当选条件与本届选举时相同。

社会团体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在章程中规定可通过召开理事会的方式在届中增补部分理事,从其规定,但增补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补选产生的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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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4日 15:13

有协会咨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律师 于 2024年8月15日 10:1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解答内容】

在劳动合同签订方式及合同期限上有区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权利义务上没有实质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确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有以下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不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若违反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布实施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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