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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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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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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2日 18:10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在换届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 于 2024年2月22日 20:11 回复:

答:社会团体在换届时需要注意下述事项:

(一)须在规定换届期限内换届

实践中,经常存在社会团体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换届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社会团体任届期限为3-5年(具体期限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决定),期限届满前社会团体必须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社会团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填写《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社会团体未按规定换届,则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时将给予社会团体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检查结论。

(二)换届方案须向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报备审查

实践中,部分社会团体在换届时仅在内部通过了换届方案,未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审查,最后导致换届选举无效。根据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应召开理事会会议,对换届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草案)做出决议并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在将换届的筹备资料准备齐全后,及时向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审查,经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选举大会。

(三)换届程序须严格遵守《章程》等内部规范

社会团体应当依据《章程》及内部规范性文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未按照章程规定筹备、召开,或出席会议的会员(会员代表)没有达到规定三分之二比例以上,则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可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并责令社会团体择期重新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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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日 10:33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应如何管理其分支机构的财务事项?

律师 于 2024年2月1日 11:34 回复:

答:就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同的财务事项,社会团体应进行如下管理:

(一)银行账户管理: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全部收支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为便于管理,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可以在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机构名称。

(二)财务报表管理: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社会团体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社会团体会计报表。社会团体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

(三)收取会费管理: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分支机构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会费收据由社会团体提供,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并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更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四)捐赠收入管理:经社会团体授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可以代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捐赠票据由社会团体提供,捐赠收入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更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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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6日 15:37

有协会咨询:协会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呢?

律师 于 2024年1月26日 16:38 回复:

协会在以下情形中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

(1)协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后,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的;

(3)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5)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的;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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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 12:21

有协会咨询:协会是否能以保证人的名义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呢?

律师 于 2024年1月20日 15:38 回复:

不能。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得担任保证人,非营利法人以保证人的名义签署的担保合同均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不代表非营利法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非营利法人存在过错的,非营利法人应当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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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5日 13:45

有协会咨询,协会与一家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但协会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后,该公司不支付服务费,协会该怎么办?

律师 于 2024年1月5日 15:46 回复:

答:协会可就服务费的支付事项与对方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协会可以持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证明协会已经按照合同完成服务内容的相关证据,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实现债权。

律师提醒:各会员单位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对方除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协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约定前述条款后,如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的,协会可以在主张债权的同时,要求对方承担协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避免协会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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