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地方性社会组织名称中可以冠以“中国”、“全国”、“西南”、“巴蜀”等字样吗?
【解答内容】
地方性社会组织名称中不能冠以“中国”、“全国”、“西南”、“巴蜀”字样。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八条、《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四川省内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西南”“巴蜀”“川渝”“西部”等超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范围字样。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第八条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第七条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本省区域内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西南”“巴蜀”“川渝”“西部”等超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范围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