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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4年8月29日 14:46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届中可以增补理事吗?

律师 于 2024年8月30日 14:4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届中可以增补理事吗?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届中可以增补理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十四条、《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届中增补理事,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当选条件与本届换届选举时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团体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在章程中规定可通过召开理事会方式在届中增补部分理事的,可以召开理事会增补理事,但增补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

第四十六条 社会组织届中补选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依据当选形式确定),候选人当选条件与本届换届选举时相同。

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当选条件与本届选举时相同。

社会团体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在章程中规定可通过召开理事会的方式在届中增补部分理事,从其规定,但增补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补选产生的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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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4日 15:13

有协会咨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律师 于 2024年8月15日 10:1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解答内容】

在劳动合同签订方式及合同期限上有区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权利义务上没有实质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确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有以下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不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若违反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布实施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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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7日 08:40

有协会咨询,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哪些?

律师 于 2024年8月8日 08:4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哪些?

【解答内容】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的《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第四条之规定,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发展示范项目:资助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支持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社区老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五)根据社会管理工作需要,财政部、民政部确定的其他示范项目。
  (六)项目评审、招投标、宣传、评估、研讨等方面支出。

另,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民办函〔2024〕28号)第二条之规定,2024年度的中央财政支持项目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类型:

(一)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东北振兴相关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需求开展社会服务,并产生撬动和示范作用。项目总数25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每个项目应在至少两个省级行政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社会服务。
  (二)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中西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东北振兴相关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需求开展社会服务。项目总数60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三)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地方性社会组织面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培训。项目总数13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法律链接】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发展示范项目:资助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支持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社区老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五)根据社会管理工作需要,财政部、民政部确定的其他示范项目。
  (六)项目评审、招投标、宣传、评估、研讨等方面支出。

《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条 项目类型
  
聚焦“一老一小”服务、聚焦乡村振兴、聚焦东北振兴相关省份、中西部地区和援疆援藏、聚焦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重点面向工作条件相对薄弱、基层需求强烈、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大的区域,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申报实施以下项目:
  (一)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东北振兴相关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需求开展社会服务,并产生撬动和示范作用。项目总数25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每个项目应在至少两个省级行政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社会服务。
  (二)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中西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东北振兴相关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需求开展社会服务。项目总数60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三)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地方性社会组织面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培训。项目总数13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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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日 08:21

有协会咨询,申请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专项资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 于 2024年8月1日 14:2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申请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专项资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内容】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民办函〔2024〕28号)第三条之规定,社会组织申报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建立党组织,并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

(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22年度检查合格(慈善组织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三)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考虑;
(四)成立三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三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有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且已具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和良好信誉,鼓励但不限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申报;
(八)申报项目应具备一定项目基础及影响力。其中,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80万元;申报“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40万元;申报“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30万元。
 九)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的应为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的应为地方性社会组织。

【法律链接】

《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条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建立党组织,并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
  (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22年度检查合格(慈善组织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三)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考虑;
  (四)成立三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三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有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且已具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和良好信誉,鼓励但不限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申报;
  (八)申报项目应具备一定项目基础及影响力。其中,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80万元;申报“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40万元;申报“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30万元。
  (九)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的应为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的应为地方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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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5日 15:31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需要报省党委、政府进行审批吗?

律师 于 2024年7月26日 15:31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需要报省党委、政府进行审批吗?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作为评选对象进行评比达标表彰无需报省党委、政府进行审批。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开展以下活动不适用《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五)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需要提醒的是,社会组织开展前款第一至三项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开展前款第四项活动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五)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社会组织开展前款第一至三项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开展前款第四项活动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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