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英才 繁荣学术 聚焦国际 服务天府


  • 
  • 要闻
  • 国际交流
  • 海智计划
  • 科技期刊
  • 学会活动
  • 政策法规
  •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版权声明

学服律师在线

  1. 首页
  2. 学服律师在线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法律咨询热线:13458510205
法律法规 更多>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07/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06/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0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0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修订)
    01/03
  •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12/25
法律小贴士 更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 已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09/2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 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08/06
  • 《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公布,将于2024年8月1日生效
    07/26
  • 《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并于2024年8月1日生效
    07/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院关于适用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同日生效
    07/05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期施行,同日《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04/22

法律问答


2024年10月10日 14:50

有协会咨询,关联方的定义是什么?社会团体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是否需要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附注?

律师 于 2024年10月10日 2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关联方的定义是什么?社会团体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是否需要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附注?

【解答内容】

一、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社会团体的关联方:

1.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2.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4.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6.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7.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8.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二、社会团体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应当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附注,附注中应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第一款、《<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其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此处提及的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1.交易的金额;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4.定价政策。

【法律链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七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七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一)本解释所称的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二)本解释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

1.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2.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4.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6.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7.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8.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三)本解释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提供或接受捐赠。

4.提供资金。

5.租赁。

6.代理。

7.许可协议。

8.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9.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查看更多 >>
2024年10月6日 09:45

有协会咨询,个体工商户能否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社会团体?

律师 于 2024年10月6日 10:41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个体工商户能否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社会团体?

【解答内容】

个体工商户不是组织,不能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社会团体,但个体工商户能以个人会员身份加入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七条之规定,社会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是组织,因此不能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会员身份加入社会团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查看更多 >>
2024年9月25日 14:38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可以兴办经济实体?

律师 于 2024年9月26日 14:28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可以兴办经济实体?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可以兴办经济实体。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社会团体不同于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经费仅靠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是社会团体活动费用的重要补充渠道。

【法律链接】

《关于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二条 社会团体不同于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经费仅靠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是远远不够的。兴办经济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是社会团体活动费用的重要补充渠道,目的是促使其更加健康发展。

查看更多 >>
2024年9月20日 15:28

有协会咨询,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哪些类型?具体要求是什么?

律师 于 2024年9月21日 15:28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哪些类型?具体要求是什么?

【解答内容】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根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第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为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提出下列要求: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法律链接】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第四条 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指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第一条 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组织开展自查抽查。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2021年3月底前,有关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查看更多 >>
2024年9月13日 15:18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对到会及表决人数有何要求?

律师 于 2024年9月15日 15:18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对到会及表决人数有何要求?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章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召开理事会。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十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第十六条之规定,一般而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离、合并。

(五)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查看更多 >>
  • 首
  • 上一条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下一条
  • 尾
  • 9 / 29页 共 144 条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科学技术厅 四川科技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 邮编:610041 中心电话:028-85222367

Copyright © 2020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003408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