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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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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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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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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0日 11:12

有协会咨询,已经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何种情况下会被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被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后,什么时候才能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律师 于 2025年3月11日 11:12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已经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何种情况下会被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被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后,什么时候才能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另外,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 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 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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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5日 08:40

有促进会咨询,其作为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即将到期,最迟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免税优惠资格复审申请?

律师 于 2025年3月6日 08:4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促进会咨询,其作为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即将到期,最迟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免税优惠资格复审申请?

【解答内容】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法律链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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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 11:24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减少活动资金吗

律师 于 2025年2月28日 09:24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减少活动资金吗?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减少活动资金,但减少后的活动资金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数额。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成立社会组织应当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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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8日 21:59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如何申领捐赠票据?

律师 于 2025年2月19日 21:59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如何申领捐赠票据?

【解答内容】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其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法律链接】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公益性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购)、分次限量、核旧领(购)新的申领制度。
  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其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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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3日 09:23

有协会咨询,捐赠人能否冠名捐赠的项目?

律师 于 2025年2月13日 09:24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捐赠人能否冠名捐赠的项目?

【解答内容】

捐赠人可以冠名捐赠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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