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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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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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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5年1月15日 17:12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合作方是否能使用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标志?

律师 于 2025年1月15日 17:13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合作方是否能使用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标志?

【解答内容】

合作方可以使用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标志。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第七条的规定,涉及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社会团体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利益、义务及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涉及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社会团体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社会团体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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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 21:33

有研究会咨询,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有什么要求?

律师 于 2025年1月9日 0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研究会咨询,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有什么要求?

【解答内容】

根据科技部印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法律链接】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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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 11:24

有协会咨询,已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在哪些情况下会被移出社会科技奖目录?

律师 于 2025年1月3日 11:25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已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在哪些情况下会被移出社会科技奖目录?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法律链接】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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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 15:46

有学会咨询,社会组织能否开展收费培训业务?

律师 于 2024年12月26日 15:46 回复:

【解答内容】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业协会商会需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并且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以及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服务定价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该指南进行。

【法律链接】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于经营者,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行业协会商会应落实非营利原则,所得收入用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服务等,不得在管理者或者会员之间进行分红。 

第五十三条 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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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 16:50

有研究会咨询,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作为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能否自行承办该奖项?

律师 于 2024年12月18日 16:5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研究会咨询,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作为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能否自行承办该奖项?

【解答内容】

科学技术奖的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设奖者应当委托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其中,科学技术奖设奖者是境内非营利法人的,可以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境内非营利法人承办。

根据科技部《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将〔2023〕11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科学技术奖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费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境内非营利法人的可以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境内的非营利法人承办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作为所设奖项的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法律链接】

《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设立和运行
  (一)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
  1. 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3. 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4. 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5. 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二)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国内社会力量在我国境内设立社会科技奖励,须遵守我国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境内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委托我国境内法人机构承办。
  (三)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四)社会科技奖励须制订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1. 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2. 明确奖励范围与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的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3. 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
  4. 明确奖励的受理方式,鼓励实行候选人第三方推荐制度;
  5. 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6. 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五)社会科技奖励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六)社会科技奖励应当在相对固定的网站如实向全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及时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进展、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
  (七)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凡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奖励活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八条 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境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境内非营利法人承办,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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