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英才 繁荣学术 聚焦国际 服务天府


  • 
  • 要闻
  • 国际交流
  • 海智计划
  • 科技期刊
  • 学会活动
  • 政策法规
  •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版权声明

学服律师在线

  1. 首页
  2. 学服律师在线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法律咨询热线:13458510205
法律法规 更多>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07/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06/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0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0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修订)
    01/03
  •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12/25
法律小贴士 更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 已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09/2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 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08/06
  • 《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公布,将于2024年8月1日生效
    07/26
  • 《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并于2024年8月1日生效
    07/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院关于适用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同日生效
    07/05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期施行,同日《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04/22

法律问答


2024年11月15日 16:57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 于 2024年11月16日 0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解答内容】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四)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五)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七)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八)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
  (九)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十)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四)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五)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七)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八)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
  (九)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十)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查看更多 >>
2024年11月5日 10:01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 于 2024年11月5日 16: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之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上述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法律链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四条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查看更多 >>
2024年11月1日 08:24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需要进行备案?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可以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

律师 于 2024年11月1日 12:13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需要进行备案?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可以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应当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可以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研讨会、论坛活动。

根据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应当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党政领导干部出席活动、研讨会时,对外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应当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第十条 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查看更多 >>
2024年10月25日 13:47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能否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社会团体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律师 于 2024年10月26日 16:32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能否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社会团体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社会团体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第二条之规定,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法律链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第二条 从严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作。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称呼上要注意与社会团体法人作出区分。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要进一步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自律管理,对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从严审查把关;对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加强全流程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对分支(代表)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对分支(代表)机构印章要实施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查看更多 >>
2024年10月18日 14:55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的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律师 于 2024年10月19日 09: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的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解答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社会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法律链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查看更多 >>
  • 首
  • 上一条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下一条
  • 尾
  • 8 / 29页 共 144 条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科学技术厅 四川科技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 邮编:610041 中心电话:028-85222367

Copyright © 2020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003408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