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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4年11月5日 10:01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 于 2024年11月5日 16: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之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上述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法律链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四条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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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 08:24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需要进行备案?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可以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

律师 于 2024年11月1日 12:13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需要进行备案?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可以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应当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可以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研讨会、论坛活动。

根据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应当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党政领导干部出席活动、研讨会时,对外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应当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第十条 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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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 13:47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能否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社会团体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律师 于 2024年10月26日 16:32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能否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社会团体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社会团体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第二条之规定,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法律链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第二条 从严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作。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称呼上要注意与社会团体法人作出区分。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要进一步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自律管理,对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从严审查把关;对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加强全流程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对分支(代表)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对分支(代表)机构印章要实施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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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4:55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的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律师 于 2024年10月19日 09: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的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解答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社会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法律链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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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 14:50

有协会咨询,关联方的定义是什么?社会团体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是否需要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附注?

律师 于 2024年10月10日 2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关联方的定义是什么?社会团体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是否需要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附注?

【解答内容】

一、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社会团体的关联方:

1.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2.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4.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6.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7.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8.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二、社会团体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应当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附注,附注中应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第一款、《<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其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此处提及的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1.交易的金额;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4.定价政策。

【法律链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七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七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一)本解释所称的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二)本解释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

1.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2.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4.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6.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7.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8.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三)本解释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提供或接受捐赠。

4.提供资金。

5.租赁。

6.代理。

7.许可协议。

8.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9.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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