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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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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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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5年1月22日 14:59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所创办的刊物,能否对外进行售卖?

律师 于 2025年1月23日 14:59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所创办的刊物,能否对外进行售卖?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创办的刊物可以对外进行售卖。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业协会商会需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并且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以及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服务定价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该指南进行。

【法律链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于经营者,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行业协会商会应落实非营利原则,所得收入用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服务等,不得在管理者或者会员之间进行分红。 

第五十三条 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本指南。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接受捐赠,需要与捐赠人约定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式吗?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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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5日 17:12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合作方是否能使用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标志?

律师 于 2025年1月15日 17:13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合作方是否能使用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标志?

【解答内容】

合作方可以使用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标志。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第七条的规定,涉及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社会团体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利益、义务及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涉及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社会团体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社会团体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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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 21:33

有研究会咨询,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有什么要求?

律师 于 2025年1月9日 0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研究会咨询,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有什么要求?

【解答内容】

根据科技部印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法律链接】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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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 11:24

有协会咨询,已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在哪些情况下会被移出社会科技奖目录?

律师 于 2025年1月3日 11:25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已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在哪些情况下会被移出社会科技奖目录?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法律链接】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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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 15:46

有学会咨询,社会组织能否开展收费培训业务?

律师 于 2024年12月26日 15:46 回复:

【解答内容】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业协会商会需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并且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以及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服务定价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该指南进行。

【法律链接】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于经营者,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行业协会商会应落实非营利原则,所得收入用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服务等,不得在管理者或者会员之间进行分红。 

第五十三条 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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