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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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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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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5年4月3日 09:36

有学会咨询,印章丢失后,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刻制印章吗?

律师 于 2025年4月4日 09:36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印章丢失后,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刻制印章吗?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之后,可以按照《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中的程序重新申请刻制印章。

根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三)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四)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其总部印章相同。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五)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并按本规定重新刻制。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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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 08:49

有促进会咨询,对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示的信息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律师 于 2025年3月25日 08:5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促进会咨询,对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示的信息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解答内容】

对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示的信息有异议的,应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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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8日 10:14

有协会咨询,收到登记管理机关送达的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告知书后应该在多少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回复?

律师 于 2025年3月19日 10:14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收到登记管理机关送达的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告知书后应该在多少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回复?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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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0日 11:12

有协会咨询,已经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何种情况下会被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被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后,什么时候才能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律师 于 2025年3月11日 11:12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已经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何种情况下会被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被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后,什么时候才能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另外,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 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 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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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5日 08:40

有促进会咨询,其作为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即将到期,最迟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免税优惠资格复审申请?

律师 于 2025年3月6日 08:4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促进会咨询,其作为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即将到期,最迟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免税优惠资格复审申请?

【解答内容】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法律链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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