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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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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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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5年2月18日 21:59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如何申领捐赠票据?

律师 于 2025年2月19日 21:59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如何申领捐赠票据?

【解答内容】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其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法律链接】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公益性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购)、分次限量、核旧领(购)新的申领制度。
  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其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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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3日 09:23

有协会咨询,捐赠人能否冠名捐赠的项目?

律师 于 2025年2月13日 09:24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捐赠人能否冠名捐赠的项目?

【解答内容】

捐赠人可以冠名捐赠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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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4日 08:37

有协会咨询,申请参加社会组织评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 于 2025年2月4日 08:49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申请参加社会组织评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解答内容】

根据《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社会组织申请参加评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 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 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 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法律链接】

《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 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 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 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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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8日 12:40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接受捐赠,需要与捐赠人约定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式吗?

律师 于 2025年1月28日 12:4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接受捐赠,需要与捐赠人约定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式吗?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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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2日 14:59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所创办的刊物,能否对外进行售卖?

律师 于 2025年1月23日 14:59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所创办的刊物,能否对外进行售卖?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创办的刊物可以对外进行售卖。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业协会商会需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并且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以及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服务定价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该指南进行。

【法律链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于经营者,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行业协会商会应落实非营利原则,所得收入用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服务等,不得在管理者或者会员之间进行分红。 

第五十三条 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本指南。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接受捐赠,需要与捐赠人约定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式吗?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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