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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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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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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3年3月3日 09:42

有学会咨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哪些属于劳动争议?

律师 于 2023年3月3日 11:52 回复: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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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 14:07

四川省绿色发展促进会与河海大学

人才培养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四川省绿色发展促进会

乙方:河海大学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的资源优势,共同推进新阶段绿色环保高质量发展,践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强化低碳绿色行业人才培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和原则

双方按照“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和“教育公益性”原则,构建稳定高效的协同创新平台,共享优质资源,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合力,推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四川地区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二条 合作模式与内容

党的“二十大”以来, 我国低碳绿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正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双方坚持站在绿色能源行业教育的高度,紧盯行业需求,采用“协会+高校+项目”的模式,从人才、业务、资源等多角度寻求结合点,具体内容如下:

一、水利干部人才高级研修班。按照高标准、大力度、实举措推进新时代水利人才工作的原则,积极推动水利干部人才的培养。结合甲乙双方在新能源相关方面有自身的特色和优势,以及乙方在水利、水文、流体机械、电气和控制、海洋可再生资源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培养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需求的科研和应用型人才,为我国经济低碳绿色发展提供澎湃动力。

 二、水务干部人才高级研修班。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需要建立职业化的人才队伍,。充分利用乙方办学特色,通过培育理念,增强环境治理本领,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水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保护技术培训。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二十大”精神,奋力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人才培养和高技能的人才开发和交流,提升从业人员行业的能力,发挥双方优势,加强新能源技术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人才资源竞争优势。

四、双碳愿景与绿色发展培训班。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建立职业化的人才队伍,加快碳排放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乙方办学特色,通过培育低碳理念,增强绿色低碳发展本领,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双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合作机制

为保证合作有效开展,双方建立常设合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双方领导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讨论和落实重大合作事宜。遇有重大合作事项,可协商增开联席会议。

二、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在双方培训管理部门设立合作协调办公室, 负责组织联席会议、落实合作事项及日常工作安排等。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拟定教学培训计划和组织相关教学实施。

2、负责按照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咨询,不得夸大宣传。

3、负责协会会员学历继续教育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4、负责协会企业咨询相关材料整理和报送工作。

5、制定突发事件预案,合力构建和谐培训环境。

(二)乙方权利义务

1、负责审核教学培训计划并组织招生工作。

2、负责培训质量监督,并发放培训证书。

3、负责收取培训费,并办理相关财务结算。

4、负责学历继续教育相关材料审核。

5、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企业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经费管理

按照合作“协会+高校+项目”的模式,落实到每个项目(具体项目,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合作项目结束后,经双方核算,扣除相关成本支出后,结余费用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成,具体项目另行制定细则。

第六条 保密约定

双方承诺,严格保密合作期间从对方得到的所有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合作期限: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自生效起二年内有效,期满可续签。

二、校名校誉使用:当甲方需要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应及时向乙方申报,按程序办理有关审核与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先申协调处理,若协调无果,再提交有管辖权的指定机构进行仲裁;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四、本框架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五、本框架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书面协商一致后可作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律师 于 2023年9月5日 17:11 回复:

您好!因贵单位咨询内容为修改合同,但咨询栏目仅负责解答法律问题,故贵单位如有起草、审核合同的需要,请联系法律顾问蒋健律师,联系方式为134585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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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 19:05

有学会咨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 于 2023年1月11日 21:54 回复: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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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9日 14:51

有学会咨询,学会提供哪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律师 于 2022年12月9日 16:53 回复:

律师回复: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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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日 15:29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法人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注意什么?

律师 于 2022年11月3日 15:44 回复:

律师回复: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社会团体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该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社会团体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2.该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3.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

     

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2.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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