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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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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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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8日 17:03

有学会咨询,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分别需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 于 2023年9月28日 18:03 回复:

根据《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川民规(2022)7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社区社会组织注册。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但满足备案要求的,可以根据《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备案。

根据《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川民规(2022)7号]的相关规定,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管理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

2.有规范的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3.有一定规模且相对固定的活动人员——以社会团体组织形式备案:由3个及以上自然人或2个及以上法人单位发起,会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名;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备案的:由2个及以上自然人或1个及以上法人单位举办,工作人员(含兼职)一般不少于2名。

4.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可为室外公共空间。

5.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6.有规范的章程。

7.有基本的账目管理。

(二)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管理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律师提醒: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确保每年不少于1次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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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2日 16:47

有学会咨询,什么是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 于 2023年9月22日 17:47 回复:

1.什么是社区社会组织?

《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川民规(2022)7号]第二条规定,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村)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律师提醒:居(村)委会工作机构、业主委员会、楼栋自治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

2.社区社会组织的类型有哪些?

(1)从存在形式方面,社区社会组织可分为登记注册类及备案管理类。

根据《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川民规(2022)7号]第四条规定,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按照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登记成立。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参考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以协会、中心、社、站、队、组等作为名称,实行备案管理。

(2)就服务类型,社区社会组织可分为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文体活动类、公益慈善类。

根据《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川民规(2022)7号]第五条规定,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类型分为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文体活动类、公益慈善类。

生活服务类: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未成年人保护、文化教育、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事务类: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社区矫正、物业协商、婚丧事务、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文体活动类: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文体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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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 18:37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申请免税资格需满足什么条件?需报送什么材料?

律师 于 2023年9月15日 17:38 回复:

1.社会团体申请免税资格需满足什么条件?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依据该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社会团体申请免税资格需报送什么材料?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三条规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

律师提醒: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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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8日 10:31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吗?社会团体如何申领捐赠票据呢?

律师 于 2023年9月8日 11:37 回复:

1.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吗?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律师提醒: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社会团体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社会团体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2.社会团体如何申领捐赠票据呢?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社会组织在申领时,根据申领次数的不同递交不同的申领材料:

(1)社会组织首次申领捐赠票据应先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社会组织再次申领捐赠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律师提醒:社会团体申领捐赠票据时,应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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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 17:57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时,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律师 于 2023年9月1日 19:58 回复:

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2)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4)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5)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6)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7)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律师提醒: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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