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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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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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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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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6日 15:37

有协会咨询:协会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呢?

律师 于 2024年1月26日 16:38 回复:

协会在以下情形中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

(1)协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后,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的;

(3)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5)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的;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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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 12:21

有协会咨询:协会是否能以保证人的名义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呢?

律师 于 2024年1月20日 15:38 回复:

不能。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得担任保证人,非营利法人以保证人的名义签署的担保合同均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不代表非营利法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非营利法人存在过错的,非营利法人应当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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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5日 13:45

有协会咨询,协会与一家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但协会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后,该公司不支付服务费,协会该怎么办?

律师 于 2024年1月5日 15:46 回复:

答:协会可就服务费的支付事项与对方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协会可以持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证明协会已经按照合同完成服务内容的相关证据,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实现债权。

律师提醒:各会员单位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对方除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协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约定前述条款后,如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的,协会可以在主张债权的同时,要求对方承担协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避免协会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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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 12:17

有学会提问,社会组织未依法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社会组织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 于 2023年12月29日 14:17 回复:

社会组织与专职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社会组织与专职人员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未续签劳动合同,且社会组织无法举证证明是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年内,社会组织需要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且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满一年后,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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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 11:59

有学会提问,如果公益慈善项目是公开募捐项目且没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社会组织可以变更资金用途吗?如果可以,应履行哪些程序?

律师 于 2023年12月21日 14:59 回复:

公益慈善项目是公开募捐项目且没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社会组织可以在履行完毕相关程序后变更资金用途,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或捐赠协议并未规定必须是以书面方式作出。因此,以公开方式募捐而促成的捐赠行为,即便没有签署书面捐赠协议,捐赠行为依然是法律认可的捐赠方式,双方依然存在一个法律认可的有效的捐赠关系,该捐赠关系并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而无效或者不成立,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55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的规定可知,公益慈善项目是公开募捐项目且没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社会组织可以变更资金用途,只是在变更资金用途前,社会组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由此可知,社会组织在变更资金用途前需履行以下程序:(一)召集理事会进行审议;(二)向民政部门备案;(三)根据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在履行完毕前述程序后,社会组织可以变更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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