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英才 繁荣学术 聚焦国际 服务天府


  • 
  • 要闻
  • 国际交流
  • 海智计划
  • 科技期刊
  • 学会活动
  • 政策法规
  •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版权声明

学服律师在线

  1. 首页
  2. 学服律师在线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法律咨询热线:13458510205
法律法规 更多>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07/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06/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0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0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修订)
    01/03
  •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12/25
法律小贴士 更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 已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09/2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 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08/06
  • 《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公布,将于2024年8月1日生效
    07/26
  • 《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并于2024年8月1日生效
    07/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院关于适用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同日生效
    07/05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期施行,同日《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04/22

法律问答


2023年9月15日 18:37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申请免税资格需满足什么条件?需报送什么材料?

律师 于 2023年9月15日 17:38 回复:

1.社会团体申请免税资格需满足什么条件?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依据该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社会团体申请免税资格需报送什么材料?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三条规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

律师提醒: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查看更多 >>
2023年9月8日 10:31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吗?社会团体如何申领捐赠票据呢?

律师 于 2023年9月8日 11:37 回复:

1.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吗?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律师提醒: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社会团体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社会团体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2.社会团体如何申领捐赠票据呢?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社会组织在申领时,根据申领次数的不同递交不同的申领材料:

(1)社会组织首次申领捐赠票据应先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社会组织再次申领捐赠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律师提醒:社会团体申领捐赠票据时,应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查看更多 >>
2023年9月1日 17:57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时,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律师 于 2023年9月1日 19:58 回复:

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2)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4)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5)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6)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7)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律师提醒: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更多 >>
2023年8月25日 18:08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团体可以组织哪些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律师 于 2023年8月25日 19:11 回复:

1.社会团体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2)最近三次年度检查为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以上;

(3)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律师提醒:如社会团体不满足上述条件,擅自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会责令停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并视情节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

2.社会团体可以组织哪些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该规定中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下列活动:

(1)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3)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律师提醒:虽然《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就社会团体可以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了上述规定,但结合其他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还应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且社会组织不得通过举办活动变相收费。

查看更多 >>
2023年8月18日 09:07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应该如何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是否需要备案?

律师 于 2023年8月18日 11:07 回复:

1.社会团体应该如何制定会费标准?

根据《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时,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2)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

(3)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且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4)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律师提醒:只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才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同时,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2.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是否需要备案?

根据《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律师提醒:虽然会费标准不用备案,但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同时,如果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管理不符合《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予社会团体相应处罚。

查看更多 >>
  • 首
  • 上一条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下一条
  • 尾
  • 18 / 29页 共 144 条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科学技术厅 四川科技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 邮编:610041 中心电话:028-85222367

Copyright © 2020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003408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