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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4年6月2日 15:45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包括哪些方面?审计监督进行审计活动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 于 2024年6月2日 12:45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包括哪些方面?审计监督进行审计活动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解答内容】

一、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以及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分为年度财务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除上述审计监督外,社会组织资产来源属于审计机关监督范围的,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各项审计监督的审计结论及整改报告,社会组织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

关于各项指标的定义如下:

1、年度财务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或依法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时,对其上一年度社会组织的财务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其他社会组织应按照统一格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2、换届审计是指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在换届选举前对社会组织本届理事会的财务和其他活动进行审计。

3、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拟进行变更时,登记管理机关对离任者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社会组织的财务和其他活动进行审计。

4、注销清算审计是指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财务、资产等进行清算而进行审计。

5、其他专项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根据内部治理需要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要求,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公益项目、灾害等突发事件募捐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进行审计。重大公益项目包括:①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社会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②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社会组织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③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6、抽查审计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监督管理职责,抽取一定比例和数量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或就某项工作涉及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

二、审计活动中,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审计费用;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审计费用,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提供公益审计服务。

【法律链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第六条第二款 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分为年度财务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

除本办法所规定的上述审计监督外,社会组织资产来源属于审计机关监督范围的,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各项审计监督的审计结论及整改报告,社会组织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

第五条 年度财务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或依法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时,对其上一年度社会组织的财务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年度财务审计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其他社会组织应按照统一格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换届审计是指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在换届选举前对社会组织本届理事会的财务和其他活动进行审计。换届审计由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拟进行变更时,登记管理机关对离任者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社会组织的财务和其他活动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第八条 注销清算审计是指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财务、资产等进行清算而进行审计。注销清算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其他专项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根据内部治理需要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要求,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公益项目、灾害等突发事件募捐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进行审计。

其中重大公益项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社会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社会组织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时,应实施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根据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需要和有关政策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的专项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抽查审计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监督管理职责,抽取一定比例和数量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或就某项工作涉及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

抽查审计作为社会组织抽查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抽查检查工作统筹安排、同步开展。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被抽查审计的社会组织名单。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审计检查结果。对社会组织当年度已经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或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已实施同类审计,且审计结果已充分反映该社会组织相关问题及其他情况,不再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二条 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审计费用。

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提供公益审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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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6日 10:13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是否可以开具社团会费票据?

律师 于 2024年5月26日 08:12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是否可以开具社团会费票据?

【解答内容】

        一、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因此2016年后收取的会费是免征增值税的。

        二、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应该开具社团会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应当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三、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可以开具社团会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法律链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八条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

第四条 各社会团体要按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社团会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核销、销毁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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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0日 08:44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否可以委托或承包给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实施?

律师 于 2024年5月12日 1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否可以委托或承包给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实施?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不可以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委托或承包给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以及《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明确了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法律链接】

1.《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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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5日 20:31

在职公务员能否兼任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律师 于 2024年5月5日 20:29 回复:

【解答内容】

在职公务员能否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在职公务员可以兼任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之规定,符合《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社团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到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后,在职公务员可以兼任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二、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因此,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三、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第八条第四款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于法定代表人由负责人担任,因此在职公务员也不能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

 

【法律链接】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第一条 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第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辞去所兼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要报经国务院批准。

3.《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第三条第四款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

4.《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第八条第四款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5.《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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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 08:40

有协会咨询:政府机关或者外国法人能作为我国社会团体的会员吗?

律师 于 2024年4月26日 08:40 回复:

答:不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据此规定,政府机关不能作为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外国法人不能加入我国社会团体。

相关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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