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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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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 14:22

有协会咨询,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是否可以采用《企业会计标准》进行?

律师 于 2024年7月3日 14:22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是否可以采用《企业会计标准》进行?

【解答内容】

不能采用《企业会计标准》进行会计核算,应按照规定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之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仍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法律链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

第十一条 关于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适用的会计制度
  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仍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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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 11:54

有协会咨询,其最近两次年度检查为合格,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此种条件是否有资格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律师 于 2024年6月28日 11:5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其最近两次年度检查为合格,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此种条件是否有资格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解答内容】

最近两次年度检查为合格,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的社会团体不能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要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2.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4.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5.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本办法实施时不符合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条件的,应于5年内达到相应要求;本办法实施5年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出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满5年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项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6日施行。

【法律链接】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二)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本办法实施时不符合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条件的,应于5年内达到相应要求;本办法实施5年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出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满5年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6日施行。2012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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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4日 14:09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几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几次?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能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吗?

律师 于 2024年6月23日 10:02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几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几次?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能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吗?

【解答内容】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民政部1998年11月26日公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二十条之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根据民政部1998年11月26日公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一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法律链接】

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提高社会组织自治自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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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 15:58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能否开设银行账户?分支(代表)机构能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律师 于 2024年6月13日 15:5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能否开设银行账户?分支(代表)机构能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解答内容】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可以由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供给分支(代表)机构使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二、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不能调整会费收取标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可以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法律链接】

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本通知下发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第二条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第五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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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 09:31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必须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是否需要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律师 于 2024年6月7日 09:31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必须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是否需要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解答内容】

一、社会团体必须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根据2016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据此,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是社会团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社会团体需要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补充、完善现行劳动合同文本,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行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 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本通知所称与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系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社会组织应依法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劳动合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补充、完善现行劳动合同文本,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结合自身的特点,抓紧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等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程序,要加强劳动用工信息管理,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奖惩、考核等各类资料,以实现劳动合同的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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