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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4年8月7日 08:40

有协会咨询,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哪些?

律师 于 2024年8月8日 08:4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哪些?

【解答内容】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的《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第四条之规定,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发展示范项目:资助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支持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社区老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五)根据社会管理工作需要,财政部、民政部确定的其他示范项目。
  (六)项目评审、招投标、宣传、评估、研讨等方面支出。

另,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民办函〔2024〕28号)第二条之规定,2024年度的中央财政支持项目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类型:

(一)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东北振兴相关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需求开展社会服务,并产生撬动和示范作用。项目总数25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每个项目应在至少两个省级行政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社会服务。
  (二)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中西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东北振兴相关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需求开展社会服务。项目总数60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三)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地方性社会组织面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培训。项目总数13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法律链接】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发展示范项目:资助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支持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社区老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五)根据社会管理工作需要,财政部、民政部确定的其他示范项目。
  (六)项目评审、招投标、宣传、评估、研讨等方面支出。

《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条 项目类型
  
聚焦“一老一小”服务、聚焦乡村振兴、聚焦东北振兴相关省份、中西部地区和援疆援藏、聚焦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重点面向工作条件相对薄弱、基层需求强烈、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大的区域,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申报实施以下项目:
  (一)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东北振兴相关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需求开展社会服务,并产生撬动和示范作用。项目总数25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每个项目应在至少两个省级行政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社会服务。
  (二)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中西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东北振兴相关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需求开展社会服务。项目总数60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三)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地方性社会组织面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培训。项目总数13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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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日 08:21

有协会咨询,申请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专项资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 于 2024年8月1日 14:2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申请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专项资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内容】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民办函〔2024〕28号)第三条之规定,社会组织申报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建立党组织,并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

(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22年度检查合格(慈善组织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三)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考虑;
(四)成立三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三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有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且已具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和良好信誉,鼓励但不限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申报;
(八)申报项目应具备一定项目基础及影响力。其中,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80万元;申报“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40万元;申报“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30万元。
 九)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的应为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的应为地方性社会组织。

【法律链接】

《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条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建立党组织,并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
  (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22年度检查合格(慈善组织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三)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考虑;
  (四)成立三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三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有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且已具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和良好信誉,鼓励但不限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申报;
  (八)申报项目应具备一定项目基础及影响力。其中,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80万元;申报“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40万元;申报“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30万元。
  (九)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的应为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的应为地方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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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5日 15:31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需要报省党委、政府进行审批吗?

律师 于 2024年7月26日 15:31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需要报省党委、政府进行审批吗?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作为评选对象进行评比达标表彰无需报省党委、政府进行审批。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开展以下活动不适用《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五)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需要提醒的是,社会组织开展前款第一至三项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开展前款第四项活动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五)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社会组织开展前款第一至三项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开展前款第四项活动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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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7日 15:32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上有哪些注意事项?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必须经理事会同意吗?

律师 于 2024年7月18日 08:39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上有哪些注意事项?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必须经理事会同意吗?

【解答内容】

一、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二、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设立。若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有报批或报备要求的,应同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十八条第六项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理事会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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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 11:32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如何变更名称,需提交哪些资料?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需变更名称的,首先应按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变更事项,并将变更事项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应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民政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后,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程序即告完成。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2.变更登记申请书;3.原核准的章程;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6.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的会议纪要;7.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9.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已于2024年5月1日 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与《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社会团体变更名称后的名称需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名称所需要准备材料中的详细格式及范本,可以前往四川政务服务网查看、下载。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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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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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于 2024年7月9日 1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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