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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4年5月5日 20:31

在职公务员能否兼任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律师 于 2024年5月5日 20:29 回复:

【解答内容】

在职公务员能否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在职公务员可以兼任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之规定,符合《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社团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到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后,在职公务员可以兼任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二、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因此,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三、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第八条第四款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于法定代表人由负责人担任,因此在职公务员也不能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

 

【法律链接】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第一条 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第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辞去所兼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要报经国务院批准。

3.《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第三条第四款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

4.《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第八条第四款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5.《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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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 08:40

有协会咨询:政府机关或者外国法人能作为我国社会团体的会员吗?

律师 于 2024年4月26日 08:40 回复:

答:不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据此规定,政府机关不能作为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外国法人不能加入我国社会团体。

相关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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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 21:32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否应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

律师 于 2024年4月18日 22:29 回复:

答:社会团体中会长和理事长为同一职务,只是叫法不同。社会团体中,一般应由社会团体的会长或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下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在章程中写明,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且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相关规定:《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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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8日 17:08

社会团体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

律师 于 2024年4月8日 21:08 回复:

答:社会团体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首先应按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变更事项,并将变更事项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应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民政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后,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即告完成。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的会议纪要;3、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7、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相关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律师提醒: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所需材料中的详细格式要求以及范本,可以前往四川政务服务网查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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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 17:06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的职工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的,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 于 2024年3月29日 17:05 回复:

答:职工因交通事故受伤已被确认为工伤的,职工有权在获得侵权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相关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律师提醒:社会组织应按法律规定给劳动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否则,如劳动人员发生工伤的,则由社会组织按照保险待遇项目向劳动人员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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