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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1年8月16日 16:53
公司如何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
律师 于 2021年8月16日 16:54 回复: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至少做到以下三点: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既要合法更要合理。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中有关劳动基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入职不满三个月的员工不能辞职。很明显,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规定应当修改。

二、确定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履行协商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前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规章制度的作用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于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而是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否则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进而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损失。因此,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同工会、劳动者或者劳动者代表进行协商,这是一个合法且民主的程序。

三、规章制度要向劳动者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因此,劳动者有权知晓该内容,故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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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9日 12:06
公司股东在出资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律师 于 2021年8月9日 12:16 回复: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否则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还有权要求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因此,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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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9日 17:21
有学会咨询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律师 于 2021年7月29日 17:24 回复:

1.买卖的标的物要明确具体。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焦点,合同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明确约定买卖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数量等详细内容,防止因标的物约定不明确而出现纠纷。

2.要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检验期间。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作为双方判断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同时要有明确的检验条款,包括检验期间、检验方式、检验步骤等。作为卖方,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检验期间,并要求买方在检验期间内提出书面的质量异议,没有在约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出卖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3.标的物的风险防控。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如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可能会致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见性,当事人应通过对标的物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的约定将该风险降至最小化。首先,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合同法规定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点,即标的物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对买方而言,卖方送货的交货方式使买方承担最小风险;而对卖方而言,买方自提则会使卖方承担最小风险。其次,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再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最后,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方应审查标的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货物享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保证交付给买受人的货物不会被第三人主张权利。作为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应审查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是否享有合法的处分权,防止标的物交付后,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产生纠纷。如果因出卖人未取得货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而出现纠纷,此时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买受人可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5.买方应及时验货。买方在购进货物时,应及时进行验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尽快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以免因拖延而丧失索赔权。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限间内通知出卖人。除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外,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6.卖方应注意在合同中对价款结算进行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款数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这有利于保护卖方的权利。对于卖方而言,先行收取全部价款再交付货物是最安全的交易方式。如果约定分期付款,应明确约定各期付款期限、延期付款违约金,并约定延期一定期限后,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当买受人迟延支付货款后,即使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也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7.卖方可以通过所有权保留条款保障权利。买卖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如果标的物交付后,价款尚未支付完毕,而买方债务较多,卖方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卖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交付后所有权保留条款以防范风险,即约定买受人未履行完毕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

8.卖方应保存交付货物的证据。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时,送货单经常由对方的业务员或者经理等人员进行签收。如果产生纠纷,而卖方无法证实该签收人员身份时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卖方送货时,一定要求对方加盖公章,如果每次加盖公章不方便,也可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或几个指定人员收货,卖方交货时直接交由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工作人员签收,可以有效证实货物的交付情况。

9.存在持续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应定期对账结算。存在持续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定期进行对账,并在对账单和结算凭证上加盖公章。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尽量避免采用现金结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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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3日 19:35
有学会咨询关于与职工未签署劳动合同的问题。
律师 于 2021年7月13日 19:43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规定吗,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最后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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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0日 18:24
有学会咨询加班工资计发问题。
律师 于 2021年4月30日 18:28 回复: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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