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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1年9月23日 15:04

请问什么情况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 于 2021年9月23日 15:43 回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收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疾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48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6.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对于其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但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7.醉酒或吸毒导致死亡的。

8.自残或者自杀的。

9.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依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的通知》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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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 11:42
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责任和法律风险?
律师 于 2021年9月1日 11:48 回复:

一、挂名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显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很大,可以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基于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中的特殊身份和职责,法定代表人应该由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且能真正代表公司的人来担任。但实践中存在很多名义上是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却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主要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需要对自身行为及所属企业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2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资产、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如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并被申请强制执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挂名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行。

社保入税后,根据2018年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门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通知》,一旦公司在员工的社保缴费上出问题,挂名法定代表人会面临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后果。

2.行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企业法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1)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而且,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还与所属行业有较大关系。比如在医药行业,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药品管理法》第118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再比如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逃税罪、非法经营罪等,而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我国法律法规等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一旦参与公司具体行为的决策或在相关决策文件上签字,在单位犯罪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被认定对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风险极大。2015年的天津港爆炸案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李亮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近年来,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如何在《刑法》体系内界定“挂名法定代表人”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间的关系逐渐引发人们的关注,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豫检会2015第11号)第6条第3项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对于没有与单位实际控制人进行非法集资预谋,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的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严格掌握。构成犯罪的,如能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挽回损失,可以从宽处理。”

三、挂名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的应对

1.沟通协商后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明确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所属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法院对该类诉讼主要支持“冒名登记”的情形,即挂名法定代表人被他人冒用自己身份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且由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被“冒名”的举证责任。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所属公司股东、高管或是对挂名事宜有过委托协议,且公司主要工商注册文件、变更文件是该挂名法定代表人真实签署的,法院通常会以尊重公司自治为原则,要求原告提供所属公司已经制作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需的合法、有效文件,例如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如无法提供则原告败诉风险较大。

3.谨慎用“权”,不乱签字。如果基于特殊的原因,必须担任某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那就尽量不参与公司的具体决策或别在决策文件上乱签字,并留存好自己非所属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这样,万一将来公司出事,如能证明自己未参与所属企业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对犯罪事实不知情,可以不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者获得减责甚至免责。

4.申请所属企业破产。前提是可以控制所属企业公章、主要财务资料,且所属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所属企业的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会在一定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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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4日 15:16
签订技术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律师 于 2021年8月24日 15:20 回复: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签订技术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地方:

1.关于技术成果的权属。区分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对职务技术成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对利益分配,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约定,否则容易产生争议。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2.慎重审查相关术语。行业术语、技术术语在技术合同中尤为重要,如果不规范使用极易引发纠纷。比如“独家许可使用”,究竟是“独占许可使用”还是“排他许可使用”,不同的解读意味着不同的权利范围,因用语不规范导致对合同内容理解产生歧义,进而形成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风险。

3.不得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权利。合同内容涉及利用现有技术或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后续研发时,应对现有技术的权属进行核查。如果现有技术是第三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则该项现有技术不能自由实施,需要经过许可。但实践中,部分企业不加区别地利用现有技术进行开发,最终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外后续研发的技术成果归属也应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4.关于技术合同效力的认定。除合同一般无效事由外,《民法典》合同编的技术合同部分还对技术合同效力作出特别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另外,技术转让合同中,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转让合同无效。

5.技术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

6.技术纠错和调整。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在技术上发生的能够及时纠正的差错,或者为适应情况变化所作的必要技术调整,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认为是违约行为,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应自行承担。但因未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技术成果或服务与约定不符的处理。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提供技术成果或者咨询服务而交付的技术载体和内容等与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补充。不按时更正、补充的和因更正、补充有关技术载体和内容等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增加额外负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方所作技术改进,使合同的履行产生了比原合同更为积极或者有利效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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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6日 16:53
公司如何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
律师 于 2021年8月16日 16:54 回复: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至少做到以下三点: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既要合法更要合理。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中有关劳动基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入职不满三个月的员工不能辞职。很明显,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规定应当修改。

二、确定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履行协商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前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规章制度的作用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于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而是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否则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进而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损失。因此,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同工会、劳动者或者劳动者代表进行协商,这是一个合法且民主的程序。

三、规章制度要向劳动者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因此,劳动者有权知晓该内容,故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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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9日 12:06
公司股东在出资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律师 于 2021年8月9日 12:16 回复: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否则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还有权要求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因此,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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