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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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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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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3年4月17日 15:50

有学会咨询,劳动者与我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争议?

律师 于 2023年4月17日 17:52 回复:

《劳动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由该法条可知,当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双方可以通过“一调一裁两审”的方式解决争议。

“一调”就是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向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在合法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免诉累。

“一裁”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后,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说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需“仲裁前置”,也即单位或劳动者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未申请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两审”即审判程序,单位或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作出后,单位或劳动者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为:协商(可无)→调解(可无)→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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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2日 08:46

有学会咨询,劳动者在上班时间未向单位请假,直接离开单位回家,但在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 于 2023年4月12日 11:49 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学会咨询的问题显示,劳动者虽然存在早退情况,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并未规定劳动者迟到或早退情况下,在其上下班途中发生相关事故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该学会咨询的这种情况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看交通事故责任分配

如果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由劳动者承担主要责任,则该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看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合理路线上

如果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明显不在其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上,即便交通事故不由劳动者承担主要责任,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看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内

如果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明显不属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包括合理的上班时间和合理的下班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上班或下班过程中往返用人单位的合理在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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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3日 11:57

有学会咨询,企业可以因员工辱骂客户,就将员工辞退吗?

律师 于 2023年4月3日 17:30 回复:

一、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比如对事假的审批,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但用人单位要合理审慎的行使用工管理权,不能仅凭未获批准的事假构成旷工为由,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二、相关案例-广东省高院公布的(2021)粤民申4705号案例

案情经过:

叶某某于2003年5月8日入职广东中山某快递公司,任职客服,双方自2011年7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2月22日,叶某某通过电话处理单号为262233XXXXXX的客户关于投递迟延投诉。公司通话录音显示:该客户反映因为投递迟延赶不上调试,情绪激动,多次质疑并带有辱骂性语言,叶某某在回复中有“犯错的是我们公司,跟我们有什么关系,跟我妈有什么关系”、“你可以骂我,你骂我妈干嘛”等内容。

2020年1月8日,公司向叶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为五类责任。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叶某某未在通知书上签名。

2020年1月9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解除与叶某某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显示其同意公司解除与叶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意见。

2020年2月28日,叶某某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5296元。然而,仲裁委驳回请求。因此叶某某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

虽然《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V4.0》约定劳动者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通话录音显示叶某某在处理客户投诉时,由于客户多次辱骂其已故直系亲属,产生“你要先去死”的不当用语,属于事出有因,尚不违反职业道德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适用前述约定认定叶某某辱骂客户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依据,故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叶某某于2003年5月8日入职,最后工作至2020年1月8日,平均工资9620元/月,公司应支付叶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7840元(9620元/月×16个月×2,应计算17个月,叶某某主张16个月)。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叶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7840元。

二审法院认定:

国家公民享有人格尊严,企业员工个人人格尊严的价值并不低于企业形象价值和经营盈亏价值,叶某某在客服过程中被客户辱骂至亲后导致情绪激动,确实存在一些不当和不规范言语,但并没有与客户对骂,其言行尚未超出一个公民和一个公司员工被辱骂之后正常的应激反应,公司本可通过批评教育、停职待岗甚至降低工资待遇等方式对叶某某进行处理,但其采取了单方解除与叶某某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其做法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一审法院的处理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价值取向,处理妥当,法院予以维持。综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定:

据案件特殊情况,叶某某系作为客服面对顾客辱骂其直系亲属时,产生了情绪波动并作出了一定的应激反应。结合涉案当时的录音情况,叶某某虽然有使用不规范语言,但尚属于针对辱骂语言的一般应对,尚未超出一般公民以及公司员工被辱骂后所作出的正常反应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叶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并判令公司向叶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律师分析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公司规章制度,但是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制度依据,亦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故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单位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还应不违反常理常情,尤其是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等针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应该区分不同情形、不同行为以及不同程度,谨慎对待。

回到最原本的问题,如果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既符合法律法规,亦不违反公序良俗,而员工辱骂客户的行为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且其行为属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那么单位可以由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但一般情况下,律师建议单位还是在解除合同前向法律行业工作人员咨询清楚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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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 11:38

有学会咨询,因为家人病重,劳动者向单位请事假,但单位未批假,劳动者直接在请假期间不上班,单位将其解雇合法吗?

律师 于 2023年3月24日 13:40 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比如对事假的审批,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但用人单位要合理审慎的行使用工管理权,不能仅凭未获批准的事假构成旷工为由,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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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9日 09:46

合作方:

甲方:四川省绿色发展促进会

乙方:四川发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绿色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甲方”)与 四川发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楼宇、碳减排资源开发、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绿色金融创新以及节能减碳领域的课题研究、咨询服务、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战略合作等事宜,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展开长期、全面合作。

  • 合作宗旨
  • 本协议旨在建立甲、乙双方战略合作关系,利用制度优势、资源优势、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在楼宇、碳减排资源开发、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绿色金融创新以及节能减碳等领域广泛开展合作。
  •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在后续合作中签署相应协议以进一步明确。
  • 除非有特别说明,双方有权在有关宣传推广中将对方列为“战略合作伙伴”或类似名义。
  • 合作范围与内容

甲乙双方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共同开拓楼宇、碳减排资源开发、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绿色金融创新以及节能减碳领域等方面的合作,甲方促成乙方和需求方签订项目合同,乙方按与需求方签订的项目合同总额向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项目明确后,双方签订项目合同,咨询服务费用另行协议约定。

  • 合作期限

(一)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一年。

(二)本协议期限届满之前三十日,双方可协商以书面形式延长本协议或订立新协议。若双方未协商一致,则本协议到期自行终止,且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 双方责任和义务
  • 甲方责任义务

1.协调政府和企业等相关单位,整合专家学者、专业企业及社会资源,开展合作。

2.负责协助乙方开拓项目和推广技术产品,并对乙方技术产品、项目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3.负责协助乙方进行项目协调,流程跟进,时间把控等,高效推动乙方完成项目目标。

  • 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负责项目市场开拓,设备运行投资,合同协议签订,建设运维。

2.乙方负责履行与需求方签订的项目合同,确保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效果。

3.乙方负责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承担项目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按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保障与甲方的利益(咨询服务费)。

  • 其他事项

(一)本战略协议是双方进行长期合作的依据,执行过程当中,可根据市场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和增加合作的内容。

(二)甲乙双方之间的信任与相互合作,是本战略协议得以履行的基础。

(三)甲乙任何一方如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四)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四川省绿色发展促进会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四川发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律师 于 2023年9月5日 17:10 回复:

您好!因贵单位咨询内容为修改合同,但咨询栏目仅负责解答法律问题,故贵单位如有起草、审核合同的需要,请联系法律顾问蒋健律师,联系方式为134585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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