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英才 繁荣学术 聚焦国际 服务天府


  • 
  • 要闻
  • 国际交流
  • 海智计划
  • 科技期刊
  • 学会活动
  • 政策法规
  •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版权声明

学服律师在线

  1. 首页
  2. 学服律师在线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法律咨询热线:13458510205
法律法规 更多>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25)
    1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
    09/12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07/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06/27
  •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04/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02/20
法律小贴士 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12/02
  •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11/01
  •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修订)
    06/0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 已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09/2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 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08/06
  • 《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公布,将于2024年8月1日生效
    07/26

法律问答


2023年7月21日 11:01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申请享受免税优惠资格需报送什么材料?社会团体申请一次免税优惠资格所享受的有效期是多久?

律师 于 2023年7月21日 11:01 回复:

1.社会团体申请享受免税优惠资格需报送什么材料?

根据《关于非盈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社会团体申请享受免税优惠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社会团体的组织章程;

(3)社会团体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社会团体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律师提醒:社会团体申请享受免税优惠资格时,需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资料。

2.社会团体申请一次免税优惠资格所享受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关于非盈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社会团体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社会团体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提出复审申请。

律师提醒:社会团体应及时提出免税优惠资格的复审申请,避免资格到期后自动失效,让社会团体缴纳不必要的税费。

查看更多 >>
2023年7月14日 18:28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收费种类有哪些?社会团体应如何进行收费?

律师 于 2023年7月14日 19:28 回复:

1.社会团体收费种类有哪些?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2.社会团体应如何进行收费?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社会团体收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章程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不同费用的收费方式及标准如下:

(1)会费: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且相关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非通讯表决的表决方式通过方能生效。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团体收费时应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社会团体设立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3)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团体应当将相关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就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团体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

(4)捐赠收入: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律师建议:社会团体内部应加强对各项收费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种类收费制定相关标准、执行相关流程、收取各项费用,并可建立社会团体内部日常检查、定期抽查制度,避免社会团体因违规收费而被采取惩戒措施。

查看更多 >>
2023年7月7日 19:05

有学会咨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可以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吗?

律师 于 2023年7月7日 19:06 回复:

1.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有哪些?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可以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吗?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非特殊情况不可以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根据《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履行什么程序?

根据《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社团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再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特别注意:党政领导干部除因工作需要外兼职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查看更多 >>
2023年6月30日 10:17

有学会咨询,出现哪些情况社会团体会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团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会被采取哪些惩戒措施?

律师 于 2023年6月30日 10:18 回复:

(一)出现哪些情况社会团体会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该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2.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3.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4.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5.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6.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社会团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会被采取哪些惩戒措施?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列入重点监督对象;

2.不给予资金资助;

3.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4.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5.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6.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综上所述,律师建议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避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查看更多 >>
2023年6月26日 10:50

有学会咨询,出现哪些情况社会团体会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社会团体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后可采取哪些措施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律师 于 2023年6月27日 09:52 回复:

(一)出现哪些情况社会团体会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该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1.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3.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5.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6.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评判方式为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社会团体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后可采取哪些措施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以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措施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1.如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是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如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后,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社会组织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3.如社会组织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则自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该社会组织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查看更多 >>
  • 首
  • 上一条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下一条
  • 尾
  • 23 / 33页 共 161 条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科学技术厅 四川科技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 邮编:610041 中心电话:028-85222367

Copyright © 2025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V2.7    川公网安备51010702043652号     蜀ICP备202003408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