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英才 繁荣学术 聚焦国际 服务天府


  • 
  • 要闻
  • 国际交流
  • 海智计划
  • 科技期刊
  • 学会活动
  • 政策法规
  •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版权声明

学服律师在线

  1. 首页
  2. 学服律师在线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法律咨询热线:13458510205
法律法规 更多>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25)
    1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
    09/12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07/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06/27
  •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04/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02/20
法律小贴士 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12/02
  •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11/01
  •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修订)
    06/0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 已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09/2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 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08/06
  • 《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公布,将于2024年8月1日生效
    07/26

法律问答


2024年11月29日 15:00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在哪些情况下会被撤销?

律师 于 2024年11月30日 0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在哪些情况下会被撤销?

【解答内容】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三)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的;

(四)连续两个周期未开展的;

(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的。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社会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存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将取消其5年内申请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评优评先的资格。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三)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的;
  (四)连续两个周期未开展的;
  (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的。
  社会组织存在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取消其5年内申请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评优评先资格。

查看更多 >>
2024年11月21日 08:52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需要以哪些程序进行?

律师 于 2024年11月22日 0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需要以哪些程序进行?

【解答内容】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二)印发通知。向有关方面印发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三)推荐评审。有关方面提出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
  (四)征求意见。评选对象涉及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评选对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五)公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评选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决定。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达标表彰决定,对评选对象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七)备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二)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二)印发通知。向有关方面印发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三)推荐评审。有关方面提出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
  (四)征求意见。评选对象涉及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评选对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五)公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评选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决定。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达标表彰决定,对评选对象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七)备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查看更多 >>
2024年11月15日 16:57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 于 2024年11月16日 0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解答内容】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四)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五)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七)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八)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
  (九)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十)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四)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五)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七)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八)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
  (九)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十)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查看更多 >>
2024年11月5日 10:01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 于 2024年11月5日 16: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之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上述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法律链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四条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查看更多 >>
2024年11月1日 08:24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需要进行备案?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可以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

律师 于 2024年11月1日 12:13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需要进行备案?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是否可以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应当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可以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研讨会、论坛活动。

根据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应当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党政领导干部出席活动、研讨会时,对外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应当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第十条 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查看更多 >>
  • 首
  • 上一条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下一条
  • 尾
  • 11 / 33页 共 161 条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科学技术厅 四川科技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 邮编:610041 中心电话:028-85222367

Copyright © 2025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V2.7    川公网安备51010702043652号     蜀ICP备202003408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