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英才 繁荣学术 聚焦国际 服务天府


  • 
  • 要闻
  • 国际交流
  • 海智计划
  • 科技期刊
  • 学会活动
  • 政策法规
  •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版权声明

学服律师在线

  1. 首页
  2. 学服律师在线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法律咨询热线:13458510205
法律法规 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0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0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修订)
    01/03
  •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1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
    09/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修正)
    08/06
法律小贴士 更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 已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09/2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 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08/06
  • 《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公布,将于2024年8月1日生效
    07/26
  • 《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并于2024年8月1日生效
    07/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院关于适用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同日生效
    07/05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期施行,同日《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04/22

法律问答


2024年6月13日 15:58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能否开设银行账户?分支(代表)机构能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律师 于 2024年6月13日 15:5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能否开设银行账户?分支(代表)机构能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解答内容】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可以由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供给分支(代表)机构使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二、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不能调整会费收取标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可以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法律链接】

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本通知下发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第二条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第五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查看更多 >>
2024年6月7日 09:31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必须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是否需要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律师 于 2024年6月7日 09:31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必须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是否需要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解答内容】

一、社会团体必须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根据2016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据此,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是社会团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社会团体需要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补充、完善现行劳动合同文本,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行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 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本通知所称与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系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社会组织应依法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劳动合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补充、完善现行劳动合同文本,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结合自身的特点,抓紧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等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程序,要加强劳动用工信息管理,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奖惩、考核等各类资料,以实现劳动合同的精细化管理。

查看更多 >>
2024年6月2日 15:45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包括哪些方面?审计监督进行审计活动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 于 2024年6月2日 12:45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包括哪些方面?审计监督进行审计活动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解答内容】

一、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以及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分为年度财务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除上述审计监督外,社会组织资产来源属于审计机关监督范围的,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各项审计监督的审计结论及整改报告,社会组织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

关于各项指标的定义如下:

1、年度财务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或依法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时,对其上一年度社会组织的财务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其他社会组织应按照统一格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2、换届审计是指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在换届选举前对社会组织本届理事会的财务和其他活动进行审计。

3、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拟进行变更时,登记管理机关对离任者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社会组织的财务和其他活动进行审计。

4、注销清算审计是指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财务、资产等进行清算而进行审计。

5、其他专项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根据内部治理需要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要求,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公益项目、灾害等突发事件募捐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进行审计。重大公益项目包括:①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社会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②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社会组织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③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6、抽查审计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监督管理职责,抽取一定比例和数量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或就某项工作涉及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

二、审计活动中,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审计费用;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审计费用,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提供公益审计服务。

【法律链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第六条第二款 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分为年度财务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

除本办法所规定的上述审计监督外,社会组织资产来源属于审计机关监督范围的,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各项审计监督的审计结论及整改报告,社会组织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

第五条 年度财务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或依法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时,对其上一年度社会组织的财务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年度财务审计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其他社会组织应按照统一格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换届审计是指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在换届选举前对社会组织本届理事会的财务和其他活动进行审计。换届审计由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拟进行变更时,登记管理机关对离任者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社会组织的财务和其他活动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第八条 注销清算审计是指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财务、资产等进行清算而进行审计。注销清算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其他专项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根据内部治理需要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要求,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公益项目、灾害等突发事件募捐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进行审计。

其中重大公益项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社会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社会组织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时,应实施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根据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需要和有关政策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的专项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抽查审计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监督管理职责,抽取一定比例和数量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或就某项工作涉及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

抽查审计作为社会组织抽查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抽查检查工作统筹安排、同步开展。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被抽查审计的社会组织名单。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审计检查结果。对社会组织当年度已经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或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已实施同类审计,且审计结果已充分反映该社会组织相关问题及其他情况,不再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二条 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审计费用。

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提供公益审计服务。

查看更多 >>
2024年5月26日 10:13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是否可以开具社团会费票据?

律师 于 2024年5月26日 08:12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是否可以开具社团会费票据?

【解答内容】

        一、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因此2016年后收取的会费是免征增值税的。

        二、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应该开具社团会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应当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三、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可以开具社团会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法律链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八条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

第四条 各社会团体要按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社团会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核销、销毁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更多 >>
2024年5月10日 08:44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否可以委托或承包给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实施?

律师 于 2024年5月12日 1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否可以委托或承包给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实施?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不可以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委托或承包给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以及《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明确了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法律链接】

1.《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

查看更多 >>
  • 首
  • 上一条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下一条
  • 尾
  • 11 / 28页 共 138 条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科学技术厅 四川科技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 邮编:610041 中心电话:028-85222367

Copyright © 2020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003408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