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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3日 15:55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什么?

律师 于 2021年10月13日 16:12 回复: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规范,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第五项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第四项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3.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第三项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收取会费。《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第六项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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