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组织参加评估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该如何寻求救济?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在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 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 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 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五) 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 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 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