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2)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4)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5)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6)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7)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律师提醒: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