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英才 繁荣学术 聚焦国际 服务天府


  • 
  • 要闻
  • 国际交流
  • 海智计划
  • 科技期刊
  • 学会活动
  • 政策法规
  •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版权声明

学服律师在线

  1. 首页
  2. 学服律师在线
  3. 法律问答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时,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2023年9月1日 17:57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时,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律师 于 2023年9月1日 19:58 回复:

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2)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4)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5)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6)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7)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律师提醒: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科学技术厅 四川科技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 邮编:610041 中心电话:028-85222367

Copyright © 2020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003408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