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2)最近三次年度检查为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以上;
(3)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律师提醒:如社会团体不满足上述条件,擅自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会责令停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并视情节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
2.社会团体可以组织哪些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该规定中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下列活动:
(1)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3)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律师提醒:虽然《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就社会团体可以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了上述规定,但结合其他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还应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且社会组织不得通过举办活动变相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