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至少做到以下三点: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既要合法更要合理。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中有关劳动基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入职不满三个月的员工不能辞职。很明显,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规定应当修改。
二、确定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履行协商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前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规章制度的作用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于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而是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否则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进而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损失。因此,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同工会、劳动者或者劳动者代表进行协商,这是一个合法且民主的程序。
三、规章制度要向劳动者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因此,劳动者有权知晓该内容,故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