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律师提醒: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二)社会团体存在哪些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将不予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6.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