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英才 繁荣学术 聚焦国际 服务天府


  • 
  • 要闻
  • 国际交流
  • 海智计划
  • 科技期刊
  • 学会活动
  • 政策法规
  •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版权声明

学服律师在线

  1. 首页
  2. 学服律师在线
  3. 法律问答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否应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
2024年4月18日 21:32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否应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

律师 于 2024年4月18日 22:29 回复:

答:社会团体中会长和理事长为同一职务,只是叫法不同。社会团体中,一般应由社会团体的会长或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下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在章程中写明,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且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相关规定:《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科学技术厅 四川科技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 邮编:610041 中心电话:028-85222367

Copyright © 2020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003408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