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德日科技社团研究(德国篇-下)

2022-03-30 11:37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网

德国被称为“思想家王国” “结社之邦”,深厚的哲学底蕴和悠久的德意志/普鲁士文化传统,孕育出高度的思想性与组织性,使得德国成为当今世界上结社组织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德国的各种民间组织数量繁多、作用突出、影响巨大,构成与民主政治国家和社会市场经济分庭抗礼、相得益彰的第三部门。德国科技社团作为一类重要的非营利组织,其形式和内容极为丰富,组建方式灵活多样,在协调政府、企业、其他机构和个人之间发挥了重要的桥梁作用。 

主要业务活动

(一)学术交流

学术会议是德国科技社团进行学术交流的重要服务形式。为提升学术凝聚力和影响力,德国科技社团非常重视青年人,特别是青少年学生会员在学术交流中的作用。例如德国物理学会在每年举办的春季年会中,会邀请年轻的学者,甚至是大学生、初中生与专家“同台演讲”;会议期间,中学生们还可以同诺贝尔奖获得者讨论感兴趣的科学话题。

期刊出版也是德国科技社团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保障期刊的质量和数量,大部分德国科技社团只负责期刊的编辑工作,而委托专业化的出版社进行期刊的出版发行。

(二)社会服务

1. 教育培训

德国科技社团非常重视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对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对象包括中学生、大学生、大学教师、专业从业人员等。例如“学生物理促进计划”就是德国物理学会为了推动自然科学领域发展而创立的学校项目,为有优秀教学方案的学校提供基金支持;该项计划还随时接受学生申请项目资助,已资助项目包括构建扫描隧道显微镜、建造模型气垫船、建造太阳能模型的房子、建造遥控太阳能汽车等。

2. 科学普及

德国科技社团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与公众进行密集和建设性的对话,以增加公众对科学及其与生活相关性的理解。例如,2018年4月14日,包括德国化学家学会在内的多个德国科技社团,走上街头向大众宣传科学,强调尊重研究、教学以及言论的自由。

(三)科技服务

德国科技社团是与本国工业企业联系最为紧密的典型代表,成为促进工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主要是因为德国行业类协会众多。例如德国化学工程与生物技术协会通过举办与化学工业、环境保护和生物技术有关的工业展会,为工业企业提供技术咨询。

(四)开放合作

德国科技社团与企业、学校、政府和其他社团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的合作。例如德国马普学会历来重视与地方大学保持合作关系,包括参与学术指导,联合培养青年科学家和研究人员,共同使用设备、实验室和图书馆,还会与大学联合任命教授和荣誉教授席位。

在国际化方面,马普学会拥有遍布100多个国家、约5400个合作伙伴,参与了超过4500个合作项目,每年有6000多名外国来访者和初级研究人员在不同的马普研究所工作,三分之一的学会董事和一半的博士生持非德国护照。目前马普学会在亚洲、东欧和南美等40多个国家建立工作伙伴组,且成立了国际马克斯·普朗克中心,使马普学会的研究范围在国际化层面又迈进了一步。

(五)政治游说

为了协调不同地域、不同行业背景社团之间的关系及其共同的利益诉求,德国社团自下而上以会员形式汇聚成更有全局性乃至全国代表性的协会组织(Verband),即伞状协会或伞状组织(Dachorganisation/Dachverband– Umbrella Organization)。伞状协会因其成员具有更为广泛的代表性和覆盖面,因而在德国具有更高层次的政治游说功能。这些伞状组织,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在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部门寻找对话交流的伙伴,代表社团与政府和产业界进行三方的互动和博弈,并在社会上公开发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根据1972年9月21日的联邦法规决议,联邦议会议长批准发布了一个经过认证的、有合法资质对联邦议会以及联邦政府施加影响的全国性协会“开放的名单”(Lobby List),游说名单的最新版本可以随时从联邦议会的网站下载。2018年版的联邦议会游说组织名单共列出2347家协会,其中有251家为科技社团。

管理体制

德国社会治理一贯强调的核心准则就是自治,德国政府不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来管理和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和日常运营,而是通过制定制度与法律框架,实现对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的监督。

(一)法律制度框架

1. 《德国基本法》德国宪法(German Grundgesetz, GG,全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德国基本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组织或参加社团,社团及其内部成员和领导机构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2. 《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体系以是否有公共机构(特别是国家)参与某项法律关系为标准,将法分为公法和私法。社团作为私法法人,《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BGB)第21-79条对社团的基本分类、权利能力的取得、内部治理、登记注册以及监管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
3. 《联邦德国结社法》《联邦德国结社法》(Gesetz zur Regelung des öffentlichen Vereinsrechts,VereinsG),是社团管理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共5章34条,主要是针对违反《基本法》规定设立的社团,明确规定了此类社团的管制机关、禁止令的发布以及社团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当于社团处罚法。

(二)社团登记管理制度

德国的社团分为登记社团(eingetragener Verein)和非登记社团(uneingetragener Verein),目前德国有大量未登记的社团,占比约为50%。一般来说,社团依法登记至少有两条好处:一是可以获得法人资格。如果社团从事经营活动破产,成员和理事会只承担经济上的有限责任,而不是非登记社团中的无限责任。二是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各种税收优惠。社会团体登记处设于地方法院,由专人具体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
德国联邦社团协会(Bundesverband deutscher Vereine & Verbaende,BDVV)网站设有专门栏目,详细说明成立新社团方面的规定和注意事项,包括在德国成立登记社团的法律框架、注册流程、管理特点等,以及社团、基金会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成立社团时的常见问题。

(三)公益组织减免税制度

在德国,非营利组织的法律组织形式可以是社会团体、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基金会,可否享受税收优惠与法律组织形式无关,关键看是否从事公益事业及开展公益活动。
1. 免税资格的认定公益组织免税资格由财政部门批准,税法通则第51-68条详细说明了关于免税资格的法律规定,法规区分了三种享有免税资格的组织目标:公益目标、慈善目标、与教会有关的目标。税法通则第52条规定,公益目标是指致力于提高全民的生活水平,而不仅针对小部分专门群体,绝大多数科技社团符合公益目标的范畴。
2. 免税内容具有免税资格的公益组织一般可享受以下免税待遇:(1)免征法人所得税;(2)免除遗产税和捐赠税;(3)免除商业税,但一般没有增值税豁免权,因此要为大部分的市场交易(如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交税;(4)免除净资产税。
3. 免税资格管理获得免税资格的公益组织必须向当地税务局周期性上交活动报告,通常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归档。原则上,税务局应当每三年审查一次免税资格。
4. 捐赠管理个人所得税法第106条规定,向慈善组织、教会组织和公益组织捐赠,个人最高可以扣除5%的税前收入;向科学性、文化性组织捐赠,扣除比例上限可达到10%。同样的限制和规定也适用于法人捐赠者。
如果个人向科学文化机构的捐赠超过5万马克,其不仅可以在当年减税,2年前和5年后都可以减税;同种情况下法人捐赠的减税有效期可达7年。

发展特点

(一)结社的历史传统

结社源于民众对个人利益的争取,工业化浪潮使德国社会产生了剧烈的社会变迁,催生出流动人口的“无根化(Entwurzelung)”现象,为结社奠定了最为坚实的群众需求基础。几百年的德国近代历史变迁中,社团不但在传统的工业行业,更在文化、信仰、娱乐、学术、教育、公益等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同时逐渐地渗透到政治领域中。

(二)完备的法律框架

作为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德国政府倡导社会治理的自治性原则,倾向于自下而上地解决社会公共事务问题,即社会自我解决和协调;而政府在公共事务中的角色主要是辅助的作用,负责提供制度框架来鼓励社会参与。德国有关社团的法律制度框架非常完备。

(三)登管分离的管理模式

德国社团在注册登记时凸显了分散式去中心化的特点,德国绝大多数县一级法院都可以完成社团登记。登记完成后,包括地方法院在内的行政机构基本上不会过多干预社团的经营行为,“登管分离”是德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

(四)基于功能的嵌套结构

德国的各类社团相互渗入、相互嵌套,成为一个基于功能和专业化服务的资源共享的立体网络。德国的伞状组织是嵌套结构的典范,各个协会之间没有真正意义上行政级别或社会地位的高低,之所以成为对方的会员,或者接纳对方成为自己的会员,完全是出于对会员的义务、责任以及收获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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